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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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全文  XX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XX年8月4日。下面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性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全文  XX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XX年8月4日。下面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3、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性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 第二节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的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4、,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 第九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7、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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