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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总结 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下简称新《通则》)于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一件大事。作为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通则》历来地位特殊,备受各方关注。
2017年8月,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适应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下简称原《通则》)。原《通则》实施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
2、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原《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为解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适应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司法部在深入开展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着手对原《通则》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紧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这一主题,坚持遵守法律、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务实创新基本理念,着眼满足司法机关日益增长的诉讼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的鉴定需求,充分吸收专家学者、司法鉴定人
3、、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等多方面意见建议,对影响和制约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亮点显著
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新《通则》)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做了全方位的修订和完善,同时,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予以了正面回应。
新《通则》的一大显著亮点就是完善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包括:鉴定方法、鉴定人调取鉴定材料、见证人制度、保密制度、鉴定期限延长、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制度、多机构联合鉴定、鉴定复核
4、制度等等。这对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具有显著作用。例如,新《通则》第二十条确立了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同时,由于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等参与司法鉴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第二款又明确,“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这无疑扩展了回避制度的效力空间,能够极大防范实践中鉴定不公现象的出现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服务诉讼的基本职能
新修订的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新《通则》)于今年3月2日由司法部发布,5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根本法则,此次修订是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和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举措,堪称一部为国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规立矩的重要规章。新《通则》选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人大决定》)实施10年之际予以发布实施,既是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原则遵循,亦是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部署的重要体现,可谓适得其势、正当其时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原《通则》)从2002年试行到2017年作为部门规章颁布实施,对
6、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在原《通则》实施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尤其是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有些规定不能满足变化了的诉讼的需要,在实施过程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不适应的地方来保持与诉讼法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通则》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这次修改体现了以下特点并凸显了以下功能与价值
执业的准则严格的要求
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新《通则》)是我国司法鉴定法治化建设的新起点,新《通则》统一与规定了我国法庭物证的形成过程和标准形式,从而
7、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准则。
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新《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这样的规定确保了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强调了鉴定中尊重客观事实的必要性
多措并举确保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顺利实施
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新《通则》)颁布后,河北省司法厅第一时间对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
多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