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各种材质家具的养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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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季各种材质家具的养护方法第一章债的概括承受一、问题的引出二、问题的研究(一)概述(二)协议性的概括转让(三)法定的概括转让三、结论四、知识链接五、思考一、问题的引出甲拥有一辆“本田”汽车,2004年5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不在甲方)。为便于处理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代甲进行了维修招标,希望汽车修理厂中标。在车辆修理期间,甲与外贸公司达成换车协议,双方约定甲将该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作价25万元转让给甲,差价款15万元由肇事者补偿给外贸公司,事故车修理事宜由外贸公司负责

2、,甲应获的保险赔偿金则由外贸公司享有。随后外贸公司交付甲“皇冠公爵王”汽车一辆,收取了甲车辆差价款15万元,并向希望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3万元,提走了事故车,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办理了保险索赔事宜。希望汽车修理厂曾于2004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外贸公司支付尚欠的修理费3万元,外贸公司辩称与己无关,希望汽车修理厂于2005年1月撤回起诉。2005年3月,希望修理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3万元修理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甲认为,该车于2004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希望汽车修理厂中标并进行修

3、理,具体修理事项是由希望汽车修理厂与外贸公司联系的,希望汽车修理厂与甲并未形成实质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希望汽车修理厂收取了外贸公司的修理费,外贸公司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车辆,说明希望汽车修理厂对甲与外贸公司的车辆转让行为已经认可。希望汽车修理厂则认为,甲的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协调送至希望汽车修理厂处维修,修理前期因无钱支付修理费请外贸公司帮忙垫付。虽然后期被告与外贸公司达成换车协议,但仍应认为在修车时是甲而非外贸公司与之成立修车合同,甲转让车辆所有权不影响希望汽车修理厂向其索要修理费,故要求甲支付尚欠修车费。请问:1.该案中,

4、甲与外贸公司的换车行为是债权让与还是债务承担,或者概括转让行为?2.甲与外贸公司之间转让车辆的行为是否必须经过希望修理厂的同意?为什么?3.欠付的3万元修理费用应该由谁承担?二、问题的研究(一)概述债的移转,除单纯的债权让与和单纯的债务承担外,还有债的当事人将债权债务概括地转移于第三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种情形称为债的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者移转债务,从而使第

5、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受让人与合同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故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并不转移于受让人或承担人。而在债的概括移转的情形下,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因此,附随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全部移转于承受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部分权利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债的概括承受可以基于法律

6、的规定而发生,称为法定的概括承受。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规定。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二)协议性的概括转让1.概念协议性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

7、利义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要承受租赁物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这并非源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称为法定的移转。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可撤销合同,原则上

8、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放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会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2)承受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合同转让或合同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承受的标的。(3)须经原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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