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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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令第182号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50720 实施日期:1995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

2、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

3、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4、;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

5、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第十一条 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第十二条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6、。  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

7、会秩序嫌疑的。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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