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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3季度警示案例:上海市“⒍27”莲花河畔景苑住宅楼倾倒事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以案说纪2012年第3季度案例城铁公司季度案例分析警示会参考材料(2012第3期)中铁电气化局城铁公司纪委2012-8-16“楼倒倒”――上海市“⒍27”莲花河畔景苑住宅楼倾倒事故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左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莲花南路路口西侧的“莲花河畔景苑”在建工地发生7号楼整体倾倒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7以案说纪2012年第3季度案例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贯彻“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全过程、全方位、全
2、环节”调查的工作定位,对涉及工程程序及工程行为的21个重要环节,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认真研究分析,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性质及原因经由中科院院士江欢成担任组长的专家组认定,倒楼的直接原因是:大楼北侧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间接原因主要有6个方面: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
3、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7号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7以案说纪2012年第3季度案例。监理方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总包单位未予以及时制止。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
4、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罚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1、建设单位梅都房地产公司在未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违规指定施工单位紧邻建筑物集中堆积土方,导致大楼北侧堆土高至10米。在车库基坑围护桩未到养护周期的情况下,违规指定公司进行挖土。在工程监理单位指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措施,依然冒险作业。2、总承包单位众欣建筑公司未全面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予以默许。在施工现场未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的有效措施。3、监理单位光启监理公
5、司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缩短工期等行为未有效制止,对基坑开挖未按规定实行施工监测情况失察,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7以案说纪2012年第3季度案例4、土方开挖单位索途清运公司将土方清运资质违规出借给自然人,允许其以本公司名义承揽未在资质范围内的车库土方施工。5、胜腾基础公司未严格按照基坑围护的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要求。6、协力勘察公司内部管理不严,职工个人擅自以单位名义承揽车库基坑月围建筑监测业务,相关工程专业印章处于失控状态。通过调
6、查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对6家单位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梅都房地产公司、总包单位众欣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索途清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胜腾基础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单位分别给予经济罚款,其中对梅都房地产公司和众欣建筑公司,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对众欣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吊销。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梅都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光启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7、。工程监测单位协力勘察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通过调查和责任认定,7以案说纪2012年第3季度案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有关责任人员被追究责任。其中有6人被刑事拘留,7人被取保候审。梅都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众欣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杰等7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光启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泉、索途清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福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闵行区副区长连正
8、华和梅陇镇镇长施宝其、副镇长周亮等公职人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三、案例剖析“6・27”在建楼房倾倒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性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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