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同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工商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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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中同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邦医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浙江中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东昌西路2-12号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食品、医药和生物科技产品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2、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由1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情况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国邦医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00现金100500现金100填写不下请另附纸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3、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6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公

4、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第十六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附则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

5、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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