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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法上不当得利研究近年来,被冠以"最牛"头衔的违章建筑屡屡见诸报端,违章建筑呈井喷之势,这已严重扰乱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章建筑出租是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然而现实中违章建筑出租现象却屡禁不止,行为人通过出租违章建筑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就行为人取得的违章建筑租金而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出租人将违章建筑的占有、使用等权利让渡给承租人,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出租人有权取得租金;但是,在公法层面,违章建筑租金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之所得,基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租金并不能为出租人保有,而应最终返还于国
2、家。遗憾的是,我国既有的公法规范并未对违章建筑租金的归属作出规定,这也给实践中处理违章建筑租金造成了很大的难题。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囿于设定权限有限、实施程序繁琐,加之受处罚时效的严格约束,无法有效应对违章建筑持续增长之势,因而需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解决违章建筑出租的难题。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是指在公法法律关系中,因欠缺法律原因而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致使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受益方应当将所受利益返还于受损方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德国,旨在矫正公法领域内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去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之受益,维系公法领域的财产秩序。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与民法上不
3、当得利制度都建立在公平原则、衡平理念的基础之上,二者的法律原理、制度目的具有共通性。然而,相较于民法上不当得利,公法上不当得利发生于公法层面,财产变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受到公法规范和依法行政原则的严格约束,因此其在构成要件、请求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而存在。构成公法上不当得利,需满足五个构成要件:公法关系、主体要件、财产关系变动、因果关系、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违章建筑租金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上不当得利,出租人取得租金欠缺法律依据应当将租金返还于国家。鉴于公法上不当得利尚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以正名,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公
4、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违章建筑租赁而言,应当根据相关违章建筑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分别由违章建筑所在地的基层国土部门或城乡规划部门行使租金返还请求权,通过提起一般给付之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相对人返还出租违章建筑的租金,以实现租金由违法行为人向国家的返还,加大违章建筑出租人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规制违章建筑的建造和出租行为。当违章建筑的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租金请求权时,可以参考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行政主体为原告,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代位之诉,由承租人直接向行政主体履行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