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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物探部分)SDGJ39—84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物探部分)SDGJ39—84(试行)》的通知(84)水电电规技字第12号 为提高电力勘测设计制图水平,更好地为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服务,根据原电力建设总局(79)火技字第6号文的通知,由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经主编单位几年的努力工作,广泛征求全国有关电力设计院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和补充,于1982年7月完成送审稿,我院于1982年9月和10月会同有关单位分两次召开了对
2、该制图规定综合部分和21个专业部分的审查会议。现批准《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物探部分)SDGJ39—84》为电力规划设计院颁标准,自1984年7月颁发试行。 由于机构调整与变动,本规定自颁发后由华北电力设计院协助我院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在试行本规定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报我院并抄送华北电力设计院,以便修订时考虑。 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地球物理勘探专业的制图达到基本
3、统一,图面简洁清晰,符合勘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勘测设计效率,保证勘测设计质量,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并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制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架空送电线路、电力系统规划等新建或扩建工程的勘测设计制图。 第1.0.3条 电力勘测设计制图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各种图纸,其内容和规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图纸幅
4、面 第2.1.1条 绘制工程图时,其图纸的基本幅面按表2.1.1的规定选用。表2.1.1图纸基本幅面规格表 单位:mm 图纸应画出图框、边框(裁边印迹线)和图标(尺寸代号与格式如图2.1.1)。蜡底图宜在幅面规格以外,再加宽8~12mm的缝边。 第2.1.2条 0、1、2、3号图纸的图框宜画出100mm分格的坐标(如图2.1.2)。4、5号图纸的图框不加分格坐标。 第2.1.3条 0、1、2、3号图纸宜采用横式幅面,4号图纸采用立式幅面。 图纸装订宜采用3号幅面横装
5、(如图2.1.1-1)或4号幅面竖装(如图2.1.1-2)。 第2.1.4条 图纸幅面一般不宜加宽或加长,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宽、加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图纸的加宽、加长量,应按相应基本幅面边长的1/8或其倍数增加(如图2.1.4)。 图2.1.1-1幅面尺寸代号与格式 图2.1.1-24号立式幅面格式 图2.1.2分格坐标图框的格式 图2.1.4幅面加宽、加长方式 二、0号图纸不得加宽,必要时允许加长,加长后的长边不得超过1931mm。 三、1、2、3号图纸可以加长和加宽。加长后的长边,最长不得超过1931
6、mm;加宽后的宽边,最宽不得超过0号图纸的宽度(841mm)。 四、4、5号图纸不得加长和加宽。 五、特殊情况下,图纸加长或加宽后超出限制的尺寸时,可采用断开拼接的方式选用幅面。第二节图标 第2.2.1条 图标共分八种: 1.工程设计大图标(如图2.2.1-1); 2.工程设计小图标(如图2.2.1-2); 图2.2.1-1工程设计大图标 图2.2.1-2工程设计小图标 3.标准设计小图标(如图2.2.1-3); 4.标准设计大图标(如图2.2.1-4); 5.套用图标(如图2.2.1-
7、5); 6.修改图标(如图2.2.1-6); 7.复制图标(如图2.2.1-7); 8.会签图标(如图2.2.1-8)。 图2.2.1-3标准设计小图标 图2.2.1-4标准设计大图标 图2.2.1-5套用图标 图2.2.1-6修改图标 图2.2.1-7复制图标 图2.2.1-8会签图标 物探图件可根据需要选用适当图标型式,其签署内容可根据各单位管理体制自定。 第2.2.2条 图标应放在图纸的右下角。 第2.2.3条 复制图件应将原来的图标一并复制下来,并应在图中增加“复制图标”。 第
8、2.2.4条 图标中的各项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节图线 第2.3.1条 绘制工程图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表2.3.1中规定的图线规格。表2.3.1常用图线的规格 第2.3.2条 各种图线宽度的配置,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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