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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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酒类生产和流通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酒类专卖管理的范围是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工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酒类

2、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进口的批发、零售实行特种许可证制度。进口酒出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准运证由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每3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亮证生产、经营。  许可证和准运证不得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  第六条 酒类生产、销售,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伪造产品产地;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四)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

3、注册商标;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  (八)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人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  (二)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生产

4、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在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在收到企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理检验。禁止不合格的酒类产品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 配制酒类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酒类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一标准、主要原料、容量、保质期限、酒精含量,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

5、标”字样或○〖HT6.〗〖KG-1*2〗[JX-*2]注〖HT5SS〗R标记。按国家规定应当标明产品有效期限的酒类,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应当注明获奖的名称、级别、颁奖机关和时间。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当的的经营规模;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市(地级,下同)以

6、上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证》;从事进口洒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必须申领《酒类特种批发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进口酒批发。除国家规定的进口酒经营部门和县上的酒类专营公司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从事进口酒的批发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办公事进口酒零售业务的,还必须申领《酒类特种零售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

7、十七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省酒类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的酒类产品,可免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春他企业的酒类产品,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领取在的酒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生产许可证或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  第二十条 酒类批发企业采购酒类时,须同时索取检验合格证;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应当索取优质产品

8、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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