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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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safetyregulationforgaseoushydrogenuse标准号:GB4962-85(UDC614.83.661.96)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985-11-1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准对氢气使用的安全技术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  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 名词术语  1.1 氢站  汇流排间、实瓶间和空瓶间的统称。  1.2 供氢装置

2、(或称供氢系统)  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1.3 气瓶  空瓶和实瓶的统称。  1.4 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40升水容量,150公斤力/厘米2压力计算。  1.5 空瓶  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  1.6 集装瓶  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  1.7 放空管  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  1.8 阻火器  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  1.9 含湿氢气  具有一定相对湿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  1.10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1.

3、11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 供氢站  2.1 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 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2.1.2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2 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供氢站

4、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和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米3)和工作压力(公斤力/厘米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1.5倍。  2.3 供氢站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按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

5、规定执行。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不应小于其上限值。  2.4 供氢站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小于4米(集装瓶站房的高度不宜小于6米)。  2.5 房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且与装卸平台等高。  2.6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集装瓶站房除外)。汇流排间可以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2.6.2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别存放。空(实)瓶

6、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米。  2.6.3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小时。  2.6.4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2.6.5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5米。  2.6.6 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宜靠墙布置,并特设固定气瓶的框架。  2.6.7 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2.6.8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设气瓶装卸平

7、台。平台的高度由气瓶运输工具确定,一般高出室外地坪0.4-1.1米,平台的高度为1.5-2米。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非燃材料。  集装瓶站房应设防爆起重设施。  2.7 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下同。  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七次。  2.8 电气设备的选型、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9 供氢站应有防雷措施。  3.10 按GB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在供氢站

8、周围设置禁火标志。  3 供氢设置  3.1 氢气瓶  氢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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