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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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合建建管(2014)55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厅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全市所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及日常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员资格。总监

2、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代”)、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应持证上岗。(二)执业范围。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安徽省监理工程师,总代、专监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监理业务培训;以上人员资格应满足省住建厅有关监理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总监注册专业应与工程类别一致(附表1)。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担任3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时担任多个工程项目总监的,监理单位应在每个工程

3、项目现场配备总代。(三)安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能力的监理人员担任。(四)人数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省住建厅有关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的规定(附表2),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配备人员应与备案的监理合同等一致,经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与投标承诺一致。若有调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和进退场计划报送工程监督机构。(五)变更管理。除因辞职、调离原单位、死亡、患重病、到龄停止执业及被羁押或判刑等原因不能继

4、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更换、受到行政处罚失去执业资格等特殊原因外,投标文件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不得变更;必须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总监擅自实施变更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被变更的项目总监一年内不得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担任新的工程项目总监职务。(六)办公硬件。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附表3),应建立检测仪器管理台账,并应定期检定校核检测仪器。(七)外地企业。外地进肥监理企业应将企业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并到市建设

5、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备案手续。凡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信息未录入信用管理系统或录入不准确的,不予办理进肥备案手续,未办理进肥备案手续的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从事监理业务活动。二、加强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一)合同备案材料。监理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原件,复印件留存):1.《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附表4);2.全部监理

6、合同正、副本;3.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4.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进肥备案证书、营业执照;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项目总监、总代)的执(职)业资格证书。(二)合同审查内容。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委托签订监理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2.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业务;3.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等主要内容以及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4.是否存在恶意低价或无监理期限等内容。5.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内容。(三)合同备案程序。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备案机构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相应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四)合同变更管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

8、案。(五)合同解除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解除监理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建设单位应当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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