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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5
《浅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立法不足及完善(洪序耿律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立法不足及完善 ---从一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案件谈起 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 洪序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2012年开始涉及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问题的案件逐年递增。非婚生子女身份及时有效确认,离不开
2、法律的保障,《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笔者在2013年的代理了了数个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代理案件的过程当中笔者发现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于确认亲子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重重障碍,笔者针对办理过的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阐述本文:从一起确认亲子关系谈起:肖女与唐男2009年认识,交往后同居,同居期间(2011年5月)生下唐一、(2013年7月)生下唐二。唐一、唐二均未落户口。2013年8月,肖女在不经意之间得知唐男在老家已经娶妻生子,双方发生争吵,唐男开始拒绝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肖某迫于无奈诉至唐某所在地的
4、人民法院,并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笔者恰巧接受了该案件的指派,发现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问题如:1、诉讼主体问题?该由谁来提起本案的诉讼?2、是否需要主张确认亲子关系?3、亲子关系诉讼与抚养费诉讼可以一并主张?并由此引发了对本文的思考。一、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应当说,我国法律已经注意到亲子关系类纠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复函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规范。其中关于亲子关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确认亲子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大致两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
5、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第二,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上述两种方式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抚养费或者继承财产。还有另一种更为少见的情况则是医院将出生的婴儿抱错的情况,当事人在请求赔偿的同时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在现有的生效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确认亲子关系或者主张为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除个别地区外(如上海),对于该类纠纷的具体规范性处理意见比较少,各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此类案件有时显得各不相同甚至无所适从。笔者从自己代理的案件出发以及
6、结合最高院公布的部分案例结合后,分析现行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后,笔者总结后认为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单独诉讼还是合并诉讼问题。如前所述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财产或者抚养费。以笔者代理的案件(前文援引),女方确认亲子关系的实质目的是为了追索子女的抚养费,而追索抚养费由于其本身证据缺失的情况(核心证据为亲子关系),因此导致必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因此在诉讼方案的设计中代理律师即不可避免的考虑是否能够尽量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时间和费用)合并诉讼将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与给付抚养费支付一并主
7、张。同时谈及国目前存在不同类型的亲子关系纠纷诉讼。相比较而言,在离婚、赡养、扶养、抚养、继承等纠纷中提出亲子关系问题的时候较多。限于实体和程序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法院对于是否一并立案存在不一致的做法,当然从法律层面是否需另行进行诉讼,分开杀诉讼,目前尚无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应根据原告持有的证据进行区分: 1、持有有效的初步证据用以证明子女与另一方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亲子关系之诉与抚养费、离婚、赡养等诉合并起诉的请求。这里的初步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本》、一方委托的《亲子
8、鉴定》等具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直接单独受理。(笔者曾经在福州某区人民法院代理过一个这类的案件,持有出生证明跳过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这一前提诉讼,法院直接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2、同上的情况,若当事人要求合并确认亲子关系与主张抚养费、离婚等诉讼的,法院可以予以合并受理。 3、如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子女与另一方存在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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