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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4
《粮食仓储及运输损耗率计算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粮食仓储及运输损耗率计算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4-30【正 文】粮食仓储及运输损耗率计算规则 第1条 粮食在仓储及运输过程中自然发生之损耗悉然依本规则办理。 前项粮食系指政府征收或收购之稻米、小麦及杂粮而言。 第2条 前项损耗分为左列三种: 一仓储损耗因翻晒、清仓、及通风等仓储过程中因保管时间关系所发生之一切损耗属之。 二运输损耗因装卸、运搬、过档等关系所发生之损耗属之。 三收交损耗因接收及交付时,衡器或量器上所生之差异,暨接收后屯存未及一月即行发
2、出所生之损耗属之。 第3条 仓储损耗率依左表之规定: 第4条 运输损耗率依左表之规定: 第5条 收交损耗依粮食收交之次数而定,每次之损耗率,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但仓储在一月以上,或经过运输已报有仓储或运输损耗者,不得另行列报收交损耗。 第6条 因运输上之必要于中途掉换运具者,须各该运具之每段运程满五十公里始准分段报耗,如其中有不满五十公里之运程部份,得并入其所接续之其他运具之运程列报。至所报运耗,并得择取各该运具中较高之率耗计算。但在某一批运输中,如使用各种不同之运具,而其中又有以
3、同一运具使用一次或三次以上者,则该种运具准报耗一次(例如起初船运,中间改用车运,最后又用船运,则该二次船运须将其运程合并后作一次列报。)。 第7条 屯储粮食须于全部发出或主管更动移转保管时,始得按照各该主管机关规定程序报耗一次,不得随时报耗,以杜流弊。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被炸水火灾)得呈准派员监整核实报耗。 第8条 粮食收交仓储运输均以无损耗为原则,本规则所定损耗率系属最高限额,如有事实上不能避免之损耗,能在定率以下核实列报,绝对不准列报超耗。 第9条 粮食在储输期间遇有不可抗力情事发生损失时(如
4、沉船翻车被炸敌劫水火灾等),应由主管人员详陈事由并检齐证明文件专案呈报各主管机关查实后转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办。 第10条 因过失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损耗,或所损耗超过规定标准率者,均应依照其数量责令赔偿实物,或照当时当地市价折赔现款。 第11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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