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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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XX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XX年1月16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读一、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家庭给予奖励扶助,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别扶助,帮助解决家庭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制度。2017年,将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半边户”的农村户口一方纳入奖扶范围,将计划

2、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纳入特扶范围。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和标准?   答:奖励扶助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为:2017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

3、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和标准?   答:特别扶助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补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

4、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补助标准: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

5、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四、怎样申请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   答:首先是本人申报,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人口计生委复审确认并公布,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扶助范围。   安徽省全面两孩政策焦点解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XX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XX年1月16日起生效实施。 具体内容: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6、 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申请再生育的情况:   1、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政策意义: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

7、,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政策解答:   1、XX年1月1日至1月15日生育的二孩是否符合政策?   “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理,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也是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凡是依据全面两孩政策,于XX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在安徽省生育二孩的,都是合法生育。 2、婚假究竟多长时间?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目前,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 3、产假是否“缩水”?   此次条例修改删除了“晚婚的初婚者,延长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的,延长产假30天”等规定。为此,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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