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745413
大小:3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2-24
《宁夏计划生育条例x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宁夏计划生育条例XX 欢迎来到本网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宁夏计划生育条例XX》,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宁夏计划生育条例X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XX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XX年1月21日宁夏回
2、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
3、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
4、,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5、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同时,删去本条第二款。 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6、:“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双方申请,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