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全文解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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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全文解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一、概况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规定了宗旨、目的、依据、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和经费保障。第三章主要明确了现行生育政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

2、划生育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制度。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条例》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益   (一)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

3、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权益:(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

4、主要职责   主要有:(1)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3)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5)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四

5、、生育政策   《条例》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再生育条件: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

6、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七)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八)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五、奖励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男女双方各推迟3周岁结婚为晚婚。婚假3天,晚婚增加20天,共计23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男25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正常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共计120天,给予男方护理

7、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提前15天,难产的应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各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安环2天,取环2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人流15天至30天,引产42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加5%的退休金。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双方每年各领60元,直至子女满18岁止。   (四)部分农村计划生育

8、家庭奖励扶助:1933年1月1日出生后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含符合条件的双女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8周岁可每年每人领取960元。 六、处罚政策及责任追究 (一)处罚政策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征收。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征收逐胎加倍。 (二)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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