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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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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带来的关于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第1篇: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
2、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等)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
3、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
4、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像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 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提交
5、地市级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复核鉴定,并报省级鉴定机构备案,以利于全省掌握标准的平衡统一。 13.县(市、区)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必须经市级鉴定机构进行审核或与其联合出具鉴定。14.对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处理案件需要,可以先出具轻伤的伤情检验报告书,待条件具备时再出具正式鉴定书。 15.各级鉴定机构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承担,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出具鉴定书。临床医生不能单独出具损伤程度鉴定书。 16.全省涉及
6、适用《鉴定标准》鉴定损伤程度的案件,均应以本《理解与适用》为准,与其相抵触的鉴定一般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17.本《理解与适用》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8.本《理解与适用》自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出鉴定的,不适用本《理解与适用》。 第2篇:伤情鉴定标准节选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
7、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 (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
8、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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