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ID:7669529

大小:35.97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2-21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_第1页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_第2页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_第3页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_第4页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3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

2、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3、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

4、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

5、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

6、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7、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

8、再生育。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