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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探亲待遇规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1】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状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第二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第三条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当利用寒暑假期探亲。第
2、四条学徒工、娴熟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第五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来回路费。-10-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款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应动员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交纳。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第六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双生、难
3、产七十天,按我省规定二十五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产假以后,又与配偶连续团聚三十天的,视为探亲假,可准予报销一次来回路费,但两人都不再享受当年的探望配偶待遇。第七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职工又因有特别状况需要再到部队探望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赐予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来回路费由本人自理。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根据《探亲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在同一年内,假如职工已经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回来与其团
4、聚时,职工原领的路费应当退回。第八条男女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双方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各自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来回路费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10-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结婚的,去的一方可享受二十天的探亲假期,路费报销按上述原则处理。第九条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亲规定》公布之前结婚的,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