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岩能源整改方案-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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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灰岩能源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为了做好北部矿山石灰岩资源整合整顿工作,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我县石灰岩资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石灰岩资源整合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县石灰岩资源整合整顿方案的批复》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整合整顿范围整合整顿范围为兴隆镇、口镇、安吴镇境内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和小型水泥用灰岩矿山及其破(碎)石厂。二、整合整顿目标任务(一)矿山数量整合为19个,单个矿区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上,年开采规模达到50万吨以上。(二)取缔、关闭原有矿山及其破(碎)石场,拆除电力设备,注销相关证照。(三)新设矿山实行“一矿一证一个

2、开采点一个破(碎)石场”制度,完善新设矿山企业审批手续。(四)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山采石爆破公司,由县整顿办按程序招标确定,统一实施采石爆破安全作业。(五)设立矿产品运输检测站,规范矿产品运输管理。(六)架设矿山专用输电设施,规范矿山企业用电管理。(七)实行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源头治超保证金、土地复垦费、道路维护费制度。三、新设矿山数量、布局及矿种第6页全县新设矿山19个,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17个,水泥用灰岩矿山2个,矿区面积均在0.1平方公里以上,矿山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均在300米以上。(一)兴隆镇。新设矿山7个,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5个,水泥用灰岩矿

3、山2个,被整合企业14个,采矿权期限3年,期满后自行关闭(详见附件1)。(二)口镇。新设矿山3个,均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被整合企业11个,采矿权期限2年,期满后自行关闭(详见附件2)。(三)安吴镇。新设矿山9个,均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其中预留矿山1个,被整合企业22个(详见附件3)。四、整合整顿方法步骤(一)20**年10月30日前,力争完成下列工作:1、新设矿山企业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预留名称登记,取得批复文件。2、新设矿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交县国土资源局转报),取得批复文件。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矿区范围内地质勘测和储量检测,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

4、审、备案。(二)20**年11月20日前,力争完成下列工作:第6页1、注销被整合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线路及设备。2、各镇组织拆除整合矿山企业以外的非法采石设施、破(碎)石场。3、制订矿山爆破公司、矿产品运输监管办法。4、新设矿山企业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各相关部门审查,取得批复文件,办理项目备案、矿山选址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等。5、新设矿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向县国土资

5、源局申请办理破(碎)石场用地审批手续。6、新设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建设,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7、新设矿山企业申请验收,由县石灰岩资源整合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初验,报市整合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矿山企业方可组织生产。(新设矿山企业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详见附件4,新设矿山企业缴纳税费标准详见附件5)五、工作职责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新设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审查审批。2、县公安局:第6页负责吊销被整合矿山企业民爆物品购买证、使用证,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对矿山爆破公司民爆物品的供应、使用进行审批。3、县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整合整顿工作的

6、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县考核督查局:负责整合整顿工作全程督促检查。5、县农林局:负责对新设矿山选址是否占用林地进行审查审批。6、县水利局:负责颁发新设矿山企业水土保持合格证。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新设矿山企业装载计量设施审查验收,组建矿产品运输检测站,并制订矿产品运输监管办法。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新设矿山建设选址进行审查审批,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9、县文物旅游局:负责对新设矿山企业选址是否在文物保护区范围进行审查审批。10、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注销被整合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做好矿区范围划定和储量核实工作,审查申报新矿山企业采矿权登记,颁发新采矿许可证。1

7、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6页负责注销被整合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验收新设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制订矿山爆破公司监管办法。12、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注销被整合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新设矿山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3、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新设矿山企业环评批复,对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验收。14、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新设矿山企业税务登记。15、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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