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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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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请求权权能论文【摘要】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知情权是一项没有被宪法规范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能够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获得,其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性质,作为自由权性质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获取信息,排除国家妨碍的权能形态;随着社会发展,行政机关逐渐成为国家信息中心,公民已经无法仅仅从社会获取信息以满足自身的信息需要,请求权能形态获得较大发展,成为社会权性质知情权的基本特点。据报道,某日,甲因被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人员追打,生命受到威胁,于是拨打当地的110报警求助,报警20多分钟后,管片派出所的民警才到
2、事发现场。此时,对方早已离去。据查,派出所距事发现场步行时间为3-5分钟。事后,甲以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甲无法向法院证明其曾于当日向当地的110报警,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一审判决后,甲向有关领导写信反映问题,在领导的干预下,甲看见了自己当时的报警记录,同时也被告知,报警记录不能给他。后甲因为无法证明110报警指挥中心是否是在接到自己的报警后出动警力而再次败诉。第19页共19页问题开始出现,在110报警指挥中心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即使甲明知110报警指挥中心有自己的
3、报案记录,也无法从110报警指挥中心取得该项记录,那么甲是否有权拿到报警记录作为诉讼的证据,从而获得救济呢?笔者认为,甲能否获得记录,必须解决一个关键性问题:甲是否有权向报警中心请求获得报警记录;如果有权获取信息,这种权利是什么样一种权利,基于什么样的身份关系而获得?报警中心是否有义务对甲的公开请求作出回答?如有,这种义务是基于何种关系产生?围绕这些问题,笔者将按照如下逻辑加以论述。首先,笔者将从报警中心与甲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提出公民甲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享有知情权,从而能够以主权者的身份对基于行政机
4、关身份的报警中心加以监督;其次,对“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从而公民不能享有知情权”的质疑作出回应,提出即使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能够运用宪法解释从多项权利的缝隙中解释出知情权;最后对知情权的权能形态问题作出阐述,提出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具备请求国家公开的权能,行政机关负有向公民履行说明责任的义务。第19页共19页本文的写作意义在于,随着市民社会的缓慢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之中
5、,地方规章也已经实行。但就总体而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仍被视为一种办事制度,而不是基于人民主权和知情权的一项法定义务,这将导致“公开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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