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与控制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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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职务犯罪与控制方略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在评析几种不同学术概念的基础上,对职务犯罪的概念作了新的界定;然后根据犯罪原因系统论的观点,剖析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猖獗的原因,将其分为深层原因、宏观原因、中观原因、微观原因四个层次;最后从道德控制、社会控制、司法控制三个方面着手,阐述了从总体上控制职务犯罪的方略。  〔关键词〕职务犯罪公职人员原因控制方略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向纵深方向发展,腐败的魔影也在不断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的泛滥和蔓延已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预防职务犯

2、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论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的前提和基础。对此,诸多领域的学者以自己独特的视角作出了阐释。例如,有人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的行为;[1]有人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背离既定的管理目标的行为;[2]还有人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人员道德的堕落,[3]等等。这些从不同角度所下的定

3、义,对拓宽研究思路、深化关于职务犯罪现象的认识十分有益。近年来,法学界研究气氛相当活跃,然而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举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稍作分析:  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4]  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5]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

4、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6]  以上几种定义,均有可取之处。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第一种定义将主体表述为“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外延显得过大,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因为“职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照此理解其范围是相当宽泛的,一个车间的班组长、一个学校的班主任等等,都可以说担

5、负着一定职务,但刑法意义上“职务犯罪”一词所指的“职务”,理解为公职即公共职务更为妥当。所谓公职,是指行为人依法或受委托代表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和权限。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实际上称为“公务犯罪”更严谨一些,“公务犯罪”也就是基于公共职务而实施的犯罪。第二种定义,将职务犯罪主体表述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国家公职人员的人”,也是值得推敲的。这里的“视同国家公职人员的人”,实际上相当于刑法第93条第2款所指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理论上也可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在外延

6、上足以涵盖刑法第93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表述上没有必要再加一个“视同公职人员的人”。本人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  然而,第三种定义虽然较为准确地界定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滥用职权

7、罪、玩忽职守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  在对以上各种定义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本人提出如下定义: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在借鉴学界已

8、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此,本人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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