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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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四条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

2、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六条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1strike><$1strike>第七条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

3、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1strike><$1strike>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第二章 目标第九条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一)人身死亡事故;(二)电站垮坝事故;(三)特大设备事故;(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第十条电站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4、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十一条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三)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二条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第十四条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5、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第十五条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

6、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

7、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十八条电站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十九条电站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法人代表;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第二十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

8、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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