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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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市人民政府令《**市河道管理办法》第23号  《**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树隆    ****年八月九日    **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

2、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

3、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

4、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5、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

6、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

7、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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