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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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从XX年8月8日拿到实习律师证,已经一年的时间,期间在指导律师的教导下,也承办了不少的案件,其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很多细节问题,是只有办案实践过程中遇到之后,才会深入思考,理解法条设置的本意。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因为多个项目涉及到省内平均收入,所以每年省高院会发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以便统一赔偿标准。同时在苏州地区法院对于部分

2、事实和赔偿的认定,也有自己的标准和尺寸,故分别分析总结如下:要点一: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XX]民他字第25号)复函:“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如果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

3、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分析: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的城镇与农村户籍的区别意味着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存在差异。理论上,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的首要证据就是户口本上登记的户籍信息。但现实生活中,伴随城镇化的进程,农村户籍人员大量流入城镇,其主要收入也不再依托于农业生产,仅以户籍为依据区分赔偿标准显不符合当代社会的基本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地”也是确定使用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结论:理论上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应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一、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二、主要生活为城镇。但诉讼

4、中,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其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一般会推定主要生活也为城镇,所以这类问题的难点最终在于如何证明连续居住在城镇达一年以上。诉讼中,可以证明这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居住所在城镇办理的“暂住证”、“居住证”;2、时间连续的住房“租赁合同”;3、在城镇工作时缴纳的连续不断的社保证明等。【江苏】江苏省内自XX年底开始实行全省城乡居民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地方城镇等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故只要是江苏省户籍的人员,已经不存在上述因户籍区别而导致赔偿金计算差异的问题。要点二:残疾赔偿金计算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

5、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损害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分析: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本质上是侵权纠纷,故侵权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个受害人、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关联地则皆可作为案

6、件管辖的连接点。结论:依据上述条文可知,受害人就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拥有选择权,各项损失计算的基数标准因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存在不同,将会导致赔偿总额存在巨大差异,受害人可综合考虑选择对自己赔偿有利的法院管辖。考虑到处理的便利,一般都会选择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但残疾赔偿金的本意是考虑到因为伤残对受害人今后工作和收入的影响所做的补偿,而受害人经常生活的地方可能和管辖法院并不在同一地区,生活和收入水平都有所区别,如果一律用法院地标准来计算赔偿,未免有失公平。所以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收入较高,则可以按照较高的标准来计算,比如上海户籍的受害人在苏州发生交通事故

7、,即便选择苏州法院管辖,在计算赔偿时,也可以适用上海的标准。【江苏】江苏省苏高法电〔2017〕153号文件公布(XX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要点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界定与赔偿?法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分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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