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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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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加大博士后培养力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设立引进项目、派出项目和学术交流项目。第三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及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评审、下发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评估实施情况;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协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博士后设站单位
2、负责资助人员的推荐遴选、签订协议、日常管理、经费转拨及违约处理等事项。第二章“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第四条引进项目目标资助一批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项目实施初期,在“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在“211”高校等逐步展开。第五条引进项目人员基本条件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2.近三年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3.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
3、究成果。4.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5.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资助。第六条引进项目人员遴选程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下发资助计划,有关单位根据资助计划,按照基本条件自主选拔产生资助人选,每年年底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第七条引进项目人员管理1.引进人员由引进单位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执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2.交流时间为两年。引进人员应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0个月。3.引进
4、人员延长研究时间,须由引进单位审核同意。4.引进单位须与引进人员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5.引进单位承担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国家资助经费转拨、违约处理等工作。6.引进单位应参照《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协助外籍(境外)引进人员办理在华期间的保险。第八条引进项目资助经费1.引进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位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在华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及
5、一次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引进单位应按月拨付引进人员资助经费。2.引进人员博士后研究工作延长期间的费用参照上款标准,由引进单位承担。3.引进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费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第九条引进项目人员违约处理1.引进人员如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严重违反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按退站处理。2.引进人员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按照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违约金。第三章“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第十条派出项目目标资助优秀在站博士后
6、研究人员(含拟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国外(境外)优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一条派出项目申报条件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潜力。3.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接收国语言)听、说、读、写能力。4.自主联系国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并获得正式邀请。国外(境外)拟接收单位一般应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国外(境外)机构正式邀请信应使用邀请机构专用信纸打印,由外方合作导师
7、或邀请机构签发,并明确如下内容:基本信息,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及国内单位等;科研工作起止时间;科研工作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同意支付第二年资助经费;外方合作导师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5.专业领域。优先考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领域及符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要求的重点项目。6.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资助。第十二条派出项目人员遴选程序按照“个人申请
8、、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具体程序如下:1.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通过所在设站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站联合招收人员通过所在工作站进行申报。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须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3.单位推荐。派出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初审申报人员资格及申请材料、填报推荐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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