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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法律的文化解释》-“法律文化论”的范式转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律的文化解释》:“法律文化论”的范式转型摘要:法治在当代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时代性命题。但是,目前的相关研究,过分的侧重于对西方制度的介绍,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挖掘还远远不够。诚如着名人类学家吉尔兹(CliffordGeertz)所言,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当代的法律世界是一个多元性体系,中国法律文化在其中也应当有其独特的地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回顾梁治平先生提出的法律文化论有特殊的价值。而且,法律文化论实际上亦是一个永远不会终结的话题。关键词:梁治平;法律文化论;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在20世纪80年代,文化似乎一度成为非常时髦的话
2、语。而梁治平先生提出法律文化论,虽然不是出于赶时髦的目的,但是毕竟身处文化热的大背景下,不能不受其感染。梁先生在《读书》上连续发表了十余篇涉猎广泛而主题与方法却相当一致的文章,这十余篇文笔清新的文章与1986年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上那篇着名的论文《法辨》一起构成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基本论题。这些起初还略显朦胧的论述在后来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及整理,而该书的副题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前述的那些文章和该书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文化图式,它们无论是在研究的内容还是方法上,都是法律史研究方面的新突破,其开阔
3、了相关研究领域的视野,实际上也提升了这种研究的学术价值。当然,梁先生自己更注重的是他所提倡的方法论,所以后来又有了《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的撰写与同名着作的编辑。梁先生对方法论的提倡自然有其道理,因为对学术方法的强调可以让研究不至于停滞在一个特定的结论,因而更能推动特定研究范式的延续。一、法律文化论的概念体系在这里先以《和谐》一书为中心谈谈法律文化论。其实,单从这本着作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一些端倪。作者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归纳为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这确实十分到位,甚至可以说是恰到好处,因为儒家与道家的并存和互补构成了中国
4、文化的主体特征。儒家的礼和道家的道,都是一种自然秩序,当然儒家的礼是一种血缘的自然秩序,是伦理化了的人间的自然秩序,而道家的道则形而上的色彩更浓,因而可以说是神秘的自然秩序。而自然秩序的根本特征则是和谐,和谐的,即是自然的,即是符合中国文化审美情致和道德判断的。这种自然而然的平衡状态(和谐)需要德礼和刑政二个不同方面的合作才能得到最终的维系,而德礼的方法是教,刑政的方法是法。教是从积极的方面出发去促进和谐因素,法是从消极的方面出发去消除不和谐因素。先秦时期有过儒家与法家的着名争论,儒家主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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