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财产保全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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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刑事财产保全的人权一、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完善针对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1.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赋予侦查机关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外的被害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权。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刑事诉讼在立案后、审判前的时限较长,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例不在少数。侦查机关虽然可以对涉案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或冻结,但无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先行控制,而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有效控制,

2、直接关系到财产刑能否执行,被害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笔者建议赋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的申请权。侦查机关既可以告知被害人,并征询其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对有可能妨害侦查、转移财产的行为,主动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其裁定,并及时的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保护措施。此可以有效的遏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财物、逃避执行的恶劣行为,从而为被害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另外,应扩大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被害人不仅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还包括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害人,如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情形中

3、的被害人。财产型犯罪的被害人和人身型犯罪的被害人一样,法益都被犯罪行为侵犯,尤其是一些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其危害性不次于人身型犯罪,此类犯罪中的被害人身家性命全系于此,如得不到赔偿,极易引发其对社会的怨恨以及司法的不信任,成为社会的隐患,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建议同样赋予财产型被害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2.建立刑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的称谓。因此,也就是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属于诉

4、讼阶段的财产保全,而没有对诉前财产保全予以规定,这样会产生以下问题:在行为人还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前,法院无权对财产进行保全,因为在此时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财产保全的申请权,其无权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另一方面因为被害人还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满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要求,也就无权申请财产保全,而财产的转移或者变卖一般都发生在侦查阶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52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提起附

5、带民事诉讼前,向被财产保全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①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虽然结合了审判工作实践的需要,但却违背了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在立法没有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通过任意扩大解释的方式将事实上的诉前财产保全纳入其中,属于超越权限的扩大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根据立法权大于司

6、法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同时也超越了立法权限,违背了位阶原则,等同与为了规避立法缺陷而强行设置的一种保全类型,殊为不当。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同样是对财产保全进行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参照《民事诉讼法》而来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进行的规定,在涉及到“情况紧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如何规定财产保全时,《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

7、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进行了完整的阐述、详细的规定,既有诉前财产保全,也有诉中财产保全,但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认可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并没有涉及诉前财产保全,如果通过扩大解释,无异于是对立法的一种违背,对此,笔者建议在再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诉前财产保全予以明确规定,可以在第100条中加入:因情况紧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诉前

8、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3.完善刑事财产保全的对象、范围、担保、申请程序、监督以及期限。建议制定刑事附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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