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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2
《市建委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沈阳市建委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市建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三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沈阳市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执行。将下列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一)组
2、织结构:领导分工、委属单位、机关处室、部门职责;(二)行政职权:行政审批的有关事项;(三)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市建委下发文件;(四)重点工作:市建委职责范围内承担的政府工作报告事项、建议提案办理、年度工作计划;(五)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备案信息;(六)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三)内部研究
3、、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政务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
4、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在机构对未经审核的政务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纳入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公开,并按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对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
5、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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