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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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建议  饮用水源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生存权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城市?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和生活环境污染的急剧增加,饮用水源污染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去年五月底XX蓝藻暴发以及由此引发无锡饮用水危机,给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立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将通过中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 一、中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l、国外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水源制度,它是各国为保护饮用水源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各国法律一般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美国国会1986年对《饮用水法》增补一项关于水源保护区的规定。《饮用水法》要求各州在1986年修订法案生效后3年内制定水源保护区计划。州的水源保护区计划须经联邦环保局审批;法国法律规定了非排放点,在非排放点区域内,禁止排放或者严格控制排放,这种区域叫保护区;英国1974年《污染控制法》授权水管局为防止所辖水域遭受污染而划定一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有权禁止或限制特定的行为。此外

3、,卢森堡、丹麦、俄罗斯、捷克、波兰、加拿大等国的法律都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水源保护区规定。 2、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水法》第33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了?则规定。同时,我国《水法》第32条第四款、第34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4条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水质监测、禁止性措施等作了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度比较 1、国外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国家之一。1974年制定的《饮用水法》规定,如果应用了最佳技术,但由于水源的特性,饮用水未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

4、州政府经联邦环保局批准,适用初级饮用水标准的变异标准。但适用变异标准只是权宜之计。州必须制定达标计划,根据达标计划,适用变异标准的公共水系统必须在一年内使变异标准的污染物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水平;日本于1958年颁布了水质保护法,授权?济企划厅长官对已?被严重污染的水体作出判定,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通过严格的法律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实行有效的保护。 2、我国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   在我国,建设部于1993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卫生部于XX年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生活饮用水分为二级,规定了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严格保障

5、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比较 1、国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日本《水污染防止法》规定,管、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对公用水域的水质污染状况进行?常性监测。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在进行水质测定后,也应将测定结果报送知事。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08节对“检查、监测和进入现场”作了规定。加拿大《水法》第3条规定:环境部长应建立监测网并按规定监测水污染程度。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运用环境监测手段来了解饮用水源状况,为饮用水源保护提供详实的资料。 2、我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和《水法》第32条第四款

6、分别对水域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作了?则规定,要求水资源监测机构对水源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保障用水安全。 紧急处置制度比较 1、国外紧急处置制度   日本《水污染防止法》规定如果辖区内公用水域的饮用水水质污染状况,由于缺水或其它自然灾害而趋于严重,足以威胁人体健康或生活环境时,该管、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公布周知,并按照首相府命令的规定,命令有上述情况的公共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放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少其排放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1972年对该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则。美国《饮用水法》规定:“在污染物出现或可能进入公共水系统或公

7、共水源,并对人体健康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危害,而且有关州和地方机关未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联邦环保局有权采取保护人体健康所必须的任何行动。” 2、我国紧急处置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法律责任比较 1、国外有关法律责任   在美国,如果法院确认诉讼所指行为违反条例、计划和其他要求,法院可为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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