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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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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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现场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办法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通技术监控开始普遍运用到交通管理工作当中,“电子警察”一词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电子警察”作为一种现代科技管理交通手段,提高了交通管理的科技化含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能有效地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全天24小时监控路面,对交通违法者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作用;对预防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总体来说,国内“电子警察”大规模的建设应用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建设没有统一的规范,应用中也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电子警察”这一新事物的普遍运用与法律、法规上寥寥几句的规定形成强大的反差,给交警部

2、门执法带来难点。今年出现的“杜宝良事件”,也突显出“电子警察”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我支队“电子警察”的建设应用同样也处在刚起步阶段。因此,笔者想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当前“电子警察”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及对策。 一、“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建设刚刚起步,应用水平差距悬殊。总体说来,我省高速公路的的“电子警察”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移动电子警察为主,同时配有少量固定电子警察。而从应用上来说,各大队差距明显,非现场执法开展较好,而现场执法效果相对较差。   本身技术仍有待发展完善。目前,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各地使用的监控设备技术状况各异,甚至

3、完全没有标准可言。也没有权威认证、检测机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笔者认为,不管对固定于各路段的监控设备,还对由车载移动或者由民警手持的监控设备,都应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固定的监控设备详细规定包括记录闯红灯车辆的感应设备的感应时间应为几秒、监控设备像素为多大、监控设备多长时间进行检修、准确显示时间等等,民警手持的监控设备除规定监控设备像素为多大、准确显示时间等外,还应对民警拍摄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如拍摄违法停放的车辆需具备哪些要素,包括路段上的禁停标志标线、车牌和车型的清晰程度、车辆位于何路段等等。   从使用中的技术情况来看,主要的问题表现为六点:   一是采集图像质量高低参差不起。良好光照条

4、件下,图像还比较清晰,但是夜间、逆光情况下,车辆颜色和牌照号码模糊。   二是达不到标称的号牌识别率。表现为(1)汉字难于识别;(2)低对比度条件下拍摄的车牌难于识别;(3)高速运动条件下,车牌难于识别;(4)在灯光直射下或闪烁灯光下拍摄的车牌难于识别。   三是漏拍车辆。“电子警察”本身处理能力不足、检测方式存在的缺陷、摄像机的设备存在死角等,都易造成车流量大时或车辆不规范行驶时漏拍或拍摄不全;照相机的设备存在着场面过大,图片过大问题。   四是抓拍图片指认性差。“电子警察”应达到这样的要求:抓拍图像中的被检测车道有一台机动车辆时,应能通过图像直接反映该车违法。抓拍图像中的被检测车道有多

5、台机动车辆时,应能直观地反映某一辆机动车违法。有的产品在遇到多车道、大流量时,一张图像里几辆车,根本无法反映是哪辆车在超速。   五是集成度不高,稳定性与可靠性不强。早期投入使用的公路交通治安卡口设备需要在路边有监控室来安装工控机,给建设使用带来很大限制。现用的移动“电子警察”的摄像机系统的部件过多,一来安装、调校麻烦,二来也容易出故障。稳定性与可靠性不高还表现在防雷、防尘、防湿、抗高、低温等措施不够,所采用软件、操作系统经常出错、死机,自诊断与自动恢复措施表现不佳等,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过低;照相机系统的还算好一点,但是相机的寿命有限,需经常更换。   六是厂商自身实力不足,维修服务没

6、有保障。有的厂商产品投建后达不到原定的运行标准,维修服务没有及时跟上,这都会给“电子警察”的建设、应用带来很大影响。   与现有信息管理系统衔接不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车辆信息查询。现在用的“电子警察”普遍没有与我们的交警业务系统连接起来。抓拍的违法车辆信息,只能靠最原始的手工查询一条一条来查,没有完全与各类查询绑定在一起效率很低。二是道路交通信息运用方面。“电子警察”实时获得大量的实时道路交通信息,但要将这部分信息全部传送到交通指挥中心,用于实时指挥调度,还存在一个信息传输、处理、存储与系统整合问题。目前,这部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规定“电子警察”告知的方式尚不明确。以何种

7、方式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程序告知违法当事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有这样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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