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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 纵观我国现行刑法学界对死刑的态度,无非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是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另一便是保留死刑的适用。两者此消彼长,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呼声的不断高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主张在各国的刑法中不断废除死刑的适用已经是大势所趋。既然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
2、序的自然刑的刑罚适用都主张废除死刑,那么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配置予以废止的呼声更是空前高涨,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热点话题。一、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罪名死刑配置的现状我国经六次修订后的刑法典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规定了约104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8个,占总量46%,其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种罪名,占经济犯罪总罪名数的14%,显然,我国对经济犯罪采用的是重刑主义的立法模式。二、现行我国理论界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探讨的成果总结本文所要探讨的经济犯罪均是
3、指狭义的经济犯罪说,即只限于我国刑法典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我国理论界就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如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国内原因;二是国际原因。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国内原因1,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反了刑罚等价原则根据学术界主流的观点,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与罪之间是一种前因与后果,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刑与罚之间的这种关系客观上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相当,即刑罚在严厉性程度上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程度相对称,重罪应配之以重刑,轻罪应配以轻刑,同罪应配之
4、以同刑,一种较轻微的犯罪不应比一种严重的犯罪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亦即刑罚与犯罪二者在内在价值上应该等同,这就是刑罚等价原则。刑罚等价原则不仅在理论上受推崇,而且在实践中也为许多国家所确认。如我国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刑罚等价原则,死刑只能适用于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因为二者都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在中国,“杀人偿命”与“借债还钱”一样,历来都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实际上便是因死刑可让杀人者偿命而具有公正性的共识。但是,由于生命价值至上,其他任何犯罪所侵犯的
5、客体都无法与死刑所要剥夺的生命权相等价。因此,从理论上说,对剥夺他人生命以外的犯罪适用死刑都是不符合刑罚等价原则的,经济犯罪也不例外。因为经济犯罪是行为人利用经济活动掩护非法牟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制度。而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权利的刑罚,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如果符合刑罚等价原则就意味着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制度相加会等于生命权,这显然是对生命价值的贬低。因为生命是人的所有权利的载体,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人的一切权利的丧失。经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死刑所要剥夺的人的生命权是不等价的对经济犯
6、罪适用死刑违背了刑罚等价原则,也因而与刑罚最基本的价值公正性相抵触。2,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从我国1979年刑法典及单行刑法到我国现有刑法典,可以看出,经济犯罪条款的死刑适用大大减少,现行刑法仍对少量罪名适用了死刑。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的立法目的无非是威吓那些可能走上经济犯罪之路的人,使他们不敢冒生命之危险来跟随“蒸蒸日上”的经济犯罪之风,以预防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按一般预防配刑的典型反映,也反映了当代中国没有摆脱重刑威慑主义的阴影。在中国古代,作为法家之典型代表的商鞅与韩非都很
7、注意重刑的威慑作用。商鞅认为只有对轻罪予以重罚,才足以遏制一般人犯罪。即所谓“禁奸止邪,莫过于重刑”。韩非也主张刑罚重在“杀一儆百”,“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而要收杀一儆百之效,唯有重刑。诚然,适用刑罚要以预防犯罪为目的,但预防犯罪的需要并不是刑罚的唯一决定因素。作为刑罚之不可或缺的价值—公正性,便正是对刑罚运用的限制性因素。它要求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不得大于犯罪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刑罚的严厉性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性,否则,便构成对犯罪的不公正,即使
8、是预防犯罪所必须的,也不是正当的。预防犯罪的目的本身应具有正当性,然而目的正当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正当的目的只有借助正当的手段来实现才能成为完全正当的目的,目的纵然正当,但如果所采取手段不正当,即使目的得以实现,实现目的的活动也无正当性可言。因此,刑罚的正当性不只在于其预防犯罪的目的的正当性,而且还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即刑罚的创制和运用的公正性。对经济犯罪,规定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