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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防治非典隔离措施之适用 【摘要】本文在假定“非典”为甲类传染病的前提下,详细讨论了依法适用隔离措施问题。作者首先讨论 了隔离的法定概念,认为隔离措施具有治疗疾病的医学属性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接受隔离措施是应被隔 离者的法定义务。隔离措施由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具体实施,但因隔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 行政部门承担。隔离对象包括且仅包括“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3类,现有法律对隔离 对象尤其是密切接触者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其范围。强制隔离决定应由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公 安机关予以行政协助,如被隔离
2、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卫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法律应 当赋予被隔离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作者还对如何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 己的建议。 【关键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隔离措施 【中图分类号】13922.16;R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0080—06 自2002年底以来,我国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 “非典”型肺炎疫情,各地人民政府为了防止“非典”疫情的 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了许多预 防和控制措施,其中隔离
3、即是其中最重要措施之一。但是 部分地区采取的隔离措施亦引起人们的异议。例如,某省 会城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03年4月27 日发布《关于加强来自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规定,凡由疫 区来该市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控下到指定的旅馆居 住,入住旅馆按规定采取监视措施,其人员10天后方可离 开指定旅馆,费用自理。由于上述隔离措施不仅针对“非 典”病人、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亦适用于其他人员,因 此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后者正常旅行和商务活动。一时间, 人们对上述地方政府采取的“非典”防治措施议论纷纷,有 支持者
4、,亦有持不同意见者。为此,本文将对在防治“非典” 过程中,应当如何依法适用隔离措施加以初步的探讨。 一 、“非典”型肺炎的法定分类 我国实行传染病法定制度。根据1989年颁布的《传染 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我国目前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 类。甲类传染病有2种,属强制管理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有 24种,属严格管理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有9种,属监测管理 传染病。 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流行的“非典”型肺炎,中文正式 名称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或 “非典”),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
5、. vereAcuteRespiratorySyndrome,简称SARS),是2002年底 新发现的一种传染病,因而没有列入我国1989年颁布的 《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传染病。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 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 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因此, 为了依法对“非典”进行防治,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发布 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列 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
6、03]84号文),将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 理。但是,卫生部的通知没有说明“非典”的法定分类。从 卫生部的法定权限来看,“非典”应列入乙类或丙类传染病。 但是,卫生部上述《通知》第3条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 执行,即按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中传染性较强的传染病采取 ·作者系XX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XX市委政法委防治非典法律咨询组成员。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
7、0卷(第2期) 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003年5月8日《法制日报》以《为何将SARS归入乙 类法定传染病——卫生部有关负责人细说因由》为题,报导 了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司长赵同刚对“非典”分类的解 释。赵同刚司长介绍,目前国际上对SARS病原体的最后 确认还没有形成共识。虽然WHO宣布SARS病原体为冠 状病毒的一个变种。但在不同国家的死亡病例中还发现了 不是冠状病毒的案例,病原体还有待于国际、国内专家的共 同确定。SARS的流行特点和规律还不确切,传播途径和致 病机理也还不十分明确;加上对一种新的传染病都要经
8、过 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目前WHO也只是发出了旅行警告, 并没有将SARS定为国际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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