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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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研究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研究 苏昌明邓瑞珊   【摘要】: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在法学界争论已久,主要是针对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概念及认定的着眼点存在不同意见。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聚众犯罪中的一些犯罪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1]。本文重点对其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进行研讨,为司法实践部门处理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认定提供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立法 一、聚众犯罪的特征概括   关于聚众犯罪的概念学者们争论已久,它

2、是我国刑法的特殊规定,怎样以一个宽窄适当的外延来界定,达到全面的概括,笔者在研究对比了几种观点之后,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因为这个概念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揭示了我国这种特殊的犯罪类型的特点。我国刑法的聚众犯罪,首先是由分则中具体规定的,有的是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明文规定,有的是把“聚众”规定为某些犯罪的选择的行为方式或者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情形。总之,“聚众”二字是聚众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而我国刑法在规定聚众犯罪时在刑罚惩罚上首先惩罚其首要分子

3、,所以“首要分子”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所以综合考虑这个概念能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聚众犯罪的特征进行全面包括。   作者:苏昌明黎川县公安局中田派出所教导员电话:13767688130   聚众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因为刑法的明文规定。这类犯罪是散见于刑法分则条文中的,而分则中规定的聚众犯罪不仅包括以“聚众”为罪名中直接体现的一类,比如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等,还包括在犯罪的罪状的描述中将“聚众”作为行为方式之一的犯罪,比如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的行为方式,这也是聚众犯罪的一种。聚众犯罪在分则规定中还

4、包括了将“聚众”作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加重其基本犯罪法定刑的量刑情节,比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分则规定如果是“聚众”实施该罪,法定刑就加重。对于聚众犯罪,刑法分则在罪名或者构成要件或者加重情节的表述上都明确了“聚众”二字,这是聚众犯罪显著特征。 二、聚众犯罪的理论分类   聚众犯罪的整体的实行行为在客观上是以“聚众”为前提的,没有“聚众”行为就不能被成为“聚众犯罪”。理论上对聚众犯罪较为科学的分类是分为三种:一种是纯正的聚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将“聚众”行为方式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而且在罪名表述上冠以“聚众

5、”字样的情形。第二种是选择的聚众犯罪,是一些罪名在客观行为方式上不是以“聚众”为必备的构成要件,“聚众”只是行为方式之一,从而使得该罪成为选择的聚众犯罪。比如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和扰乱法庭秩序罪中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第三种是加重的聚众犯罪,这种类型的聚众犯罪中“聚众”并不是该罪成立的客观要件,而是刑法分则特殊规定以“聚众”方式实施的该罪加重刑罚处罚,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比如刑法分则第237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类似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还有两个罪名。综上

6、所述,笔者认为聚众犯罪在符合上述定义下,有上述三种分类,按照这种分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聚众犯罪总共有19个罪名。 三、聚众犯罪的处罚——首要分子的着手时点   我国刑法对于聚众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处罚聚众的首要分子,这时只成立单独犯,另一种是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此时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分则中的具体规定处罚。在这里笔者只讨论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时点,即首要分子的着手时间是从聚众行为开始还是从聚众后的直接危害行为计算。首先,需要讨论的是“聚众”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聚众犯罪的客观的

7、行为模式上,是由两个行为组成的,是聚众行为和直接危害行为两者的结合。聚众行为就是由首要分子实施的,而后的危害行为是在聚众行为的结果,两者导致了犯罪的结果。其次,应该从立法用意本身考察,我国刑法分则规定聚众犯罪处罚首要分子的原因就是聚众这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看似类似于一种组织行为,但是本身这种聚众的行为就已经侵害了相关法益,具有了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聚众犯罪的第一个特点就是聚众行为本身就是这种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一般把首要分子的聚众行为作为最重要的原因条件,规定首要分子对聚众犯罪的全部损害承担

8、刑事责任,也是基于对聚众犯罪这种危害面广泛、社会影响恶劣的考虑,将聚众行为单独在分则中予以规定,严加惩罚。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的着手时间应该是开始实施“聚众”行为的时点,即首要分子策划、组织和纠合不特定的众人来同时参加某种具体的危害行为。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行为本身属于实行行为的开始,并且一旦首要分子开始了聚集行为本身在实质上也具备社会危害性。出于立法本意的考虑,我国对聚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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