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近代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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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近代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   摘要:族田是近代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为宗族各种活动提供稳定的物质和资金支持。近代是族田发展的重要阶段,了解近代族田的经营管理,是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浙江是近代族田最多的省份之一,而东阳又是浙江省族田数量最多的县。文章依靠大量的家谱资料和土改资料,详细地分析了近代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问题,揭示了东阳族田在经营及其管理上的特点。 关键词:近代;东阳;族田;经营管理 一、东阳族田的经营 东阳族田的租佃制度   笔者通过资料调查,发现在东阳地区族田的租佃方式应以永佃制为主,包租制为辅,永佃制度基本是宗祠出租土地时候首选的租佃制度。 简析近代

2、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   摘要:族田是近代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为宗族各种活动提供稳定的物质和资金支持。近代是族田发展的重要阶段,了解近代族田的经营管理,是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浙江是近代族田最多的省份之一,而东阳又是浙江省族田数量最多的县。文章依靠大量的家谱资料和土改资料,详细地分析了近代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问题,揭示了东阳族田在经营及其管理上的特点。 关键词:近代;东阳;族田;经营管理 一、东阳族田的经营 东阳族田的租佃制度   笔者通过资料调查,发现在东阳地区族田的租佃方式应以永佃制为主,包租制为辅,永佃制度基本是宗祠出租土地时候首选的租佃制度。   1、永佃制。

3、永佃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租佃制度,其田底权与田面权是分开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不为一个业主所共有。一般有下列特点:田底权:即所有权,有收租权、出卖权、典当抵押权,但应担负田赋。田面权:占有田面权者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此外还有出卖、典当、抵押、转租权,但还需向田底权所有者交租,租额较一般为轻。有田面权的土地,业主不能撤佃,但如三年不交租,这田面权就不能保持了。因而农民获得田面权后,地主不能随便撤佃。在东阳族谱中的租约中多有“若无拖欠不得掉佃转租”的字样。而一般的租佃制度则是可以随时转租他人的。在刘大钧的《我国佃农经济》中的调查显示在浙江地区“永佃制度,以为通行之制。”

4、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调查,浙江地区的永佃率高达37%-41%,而东阳所属的“金华一带亦是盛行永佃制”。在国民政府主计处所编撰的《中国租佃问题之统计分析》中认为“在东阳地区,凡属族产,苟不拖欠,均可永远佃种”。可见选择永佃制度作为族田租佃制度是东阳地区宗族的普遍行为。永佃制度作为族田租佃的首选制度是基于以下因素。   第一,促进族人捐田。前文中提到许多宗族中的成员在助田或者卖田给宗族时候,都会有“托与祠内为管业田”的字样,这里所谓的“管业田”实际上就是永佃田,即田面权仍然归于族人,而田底权则归属于宗祠。这样一来捐田者就是成为了宗族的永佃农,对族田享有使用权。由于族人捐给或者卖给宗族的田地

5、多数可以保留田面权,这样一来捐田并不会丧失生活来源,族人就愿意捐田。而对于宗族而言为了能使得族人愿意捐田,宗族也乐于让族人保留田面权。此外东阳一些宗族有不租外人的习惯,那么族人愿意保留自行耕种的使用权成为了宗族的永佃农,宗族自然还是乐意的。从族谱中的一些助田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保留田面权的记录:立助约泰八十三思忠年长六以上立为上父母,下子父永四十五讳学建子,子显五十讳惟根,为此上下三代祭祀忽异,央托亲族嘀议,将己田土坐横山沿地塔下田一坵廿秤又廿秤下田一坵田七秤又土坐卜XX下田七秤,共田三坵三十七秤一直出助于小宗祠管业,祭桌上下三代三桌,二月半八月半二节其租榖祭礼俱照常规,自助出之后,

6、其田规于助主自行耕种,不得废卖,恐后无凭立下助约二纸载谱用远存照。立助约继孙桂林今因先年永一百学喜公,在世亲立助小宗祠祀田一坵十秤土坐六十陂,现因仲房照股派便屋基将此田田受便于大当田一坵五十二秤土坐上四十竖造楼屋,为此向亲族面议,将继父泰白四十六思金公所置田一坵十秤土坐坛口,仍照前约转助于小宗祠,二月半八月半二节其租榖祭礼俱照常规,自助出之后,其田规于助主自行耕种,不得废卖,恐后无凭重立助约载谱用远存照。从这两则捐田约中,我们都可以发现族人虽然都捐出田地,却要保留自行耕种权,宗族为了能促使族人多捐田,对族人所捐田地保留田面权,这样就形成了对于族人租田多采取永佃制度的局面。   第二,

7、太平天国之乱的影响。在东阳的宗谱中多有关于太平军攻击大族,夺取族田的记录,族田在被侵夺之后,基本就由普通的外族人自种。后来清政府虽平定了太平天国之乱,也把侵夺的田地产权归还给了宗族,但由于许多土地实际上已经为外族人长期耕作,同时也有许多荒地需要招佃,宗族干脆就实行永佃制,将土地的田面权转让给这些佃户。根据当时绍兴、嘉兴、嘉善、平湖、金华、宁波等地的调查,太平天国革命时,一般地主长期逃亡在外,土地逐渐荒芜,后由农民将荒田开垦耕种。地主归来后,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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