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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简易案件一审终审雏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简易案件一审终审雏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有二种,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主要目的是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能尽快得到解决,使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稳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得以和谐相处。而审判实践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对简易程序的处理却有悖这一根本宗旨。主要表现是民诉法规定不管基层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当事人都有上诉的权利,这样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简易程序的判决,都可以启动二审程序,而二审对这些简易案件的一审处理结果予以变动的仅仅是凤毛麟角,
2、这样就人为地延长了诉讼周期,从而使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落空。笔者认为,引入民事简易程序的速裁机制,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 我们知道,速裁机制是援用国外的一种审判制度,其本意是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得适用相对于普通程序简便的程序来进行裁判,尽快将纠纷得以解决,其中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实行一审终审,缩短办案周期。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就是在对这一制度进行解剖式吸收的基础上建构的,结果在移植的过程中却摒弃了一审终审的精华,从而使我国简易程序蒙上了一层雾里看花的朦胧,导致审判实践上的矫情和法官思想上的混乱,背离了简易速裁机制的初衷。 我国法律规定中
3、速裁简易程序的变异,引发审判实践中的无奈与尴尬,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我国速裁机制中的缺失。正视国外速裁机制一审终审的制度建构,也许是解决我国目前简易程序“简而不易”的一剂灵丹妙药。社会制度的不同,不能抹杀优秀的法律文化制度是全世界的共同财富这一事实,我们没有必要对此讳莫如深,而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拿来”为我所用。在当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大部分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的形势下,对部分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成为我国解决大量简易民事纠纷的必要选择。 解开我国对简易程序实践中的困惑,就必须抛开人为因素在其中的影响,勿庸讳言,目前我国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不能令人乐观,增设简
4、易程序的二审制度事出必然,但如果我们对简易案件一审终审机制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也许能化解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进行二审就不能对其质量予以保障的担忧。 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在不能对其进行制度改革的前提下,笔者以为对部分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形成速裁案件就是一审终审案件的概念,一审终审是速裁案件的重要特点和其存在的理论基石。 二是要分清简易程序与速裁案件的关系。速裁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的案件的一部分,从逻辑关系上说,简易程序与速裁制度是一种包容关系,简易程序是一个种概念,而速裁制度是一个子概念。 三是要突出当事人的程序选
5、择权,严格速裁案件适用的条件。速裁案件应当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一切条件自无异议,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则至关重要,这也是在当前不能突破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审判前提下的唯一选择,当事人基于对纠纷的认识和对纠纷解决程序利益的衡量,以及对承办法官的信赖,选择速裁机制,是综合考量的结果,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基础。 四是当事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二者一脉相通,均是当事人对自己权益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自当可以选择速裁,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有其存在的法
6、理基础。从这一角度说,如果国家对基层法官的能力有足够的信赖,速裁机制引入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也不是没有可能。 上述做法仅仅是在不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权宜之计,要想使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度名正言顺,修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必要的选择,唯有如此,一审终审的速裁机制才有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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