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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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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使用权抵押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和制度还不健全,金融机构在办理此类融资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防范风险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础。文章将对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探讨。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抵押;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目前,越来越多的沿海省市金融机构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例如福建省宁德市,截至XX年6月末,全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余额639.5万元,当年新增611万元。这种创新性金融业务不但促进了当地海洋经济的发展,也盘活了用海
2、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资金。 但是,由国家海洋局所制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中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只是列明式的规定,操作性较差;虽然也有个别省市出台了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规章制度,但适用范围有限。总的来说,我国对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因此,在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形下,金融机构在办理这项业务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一、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立法 虽然《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都对海域使用权抵押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更多停留在原则性层面,操作性较差。例如,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登记
3、机关如何审查等都未作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出台。福建省曾出台专门针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登记办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适用范围有限。因此,在不同地区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有可能会出现程序、审查标准等不一致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立法动态,及时了解与海域使用权抵押有关的政策和制度。一方面,随着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不断增多,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所暴露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缺陷也日渐显现,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及有权立法部门势必会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沿海省市根据本地区海域使用权
4、抵押贷款的情况也会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如已经出台的《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等。因此,积极掌握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变化情况,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可以有法可循,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根据《管理规定》,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无效。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不能证明抵押已经生效,必须通过登记才能使抵押生效。海域使用权抵押未经登记,对于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来说只对担保人产生效力,而不得对
5、抗第三人。所以,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及时到海域使用权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3项的规定,公益性设施不得抵押。据此,在海域中的社会公益设施不可以用来抵押。但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海域使用权可否抵押呢?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中都没有涉及这方面规定。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如下规定,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以及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而根据《管理规定》第41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抵押,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者减缴海域
6、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抵押。这是否意味着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使用权也可以抵押?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说明。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7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公益事业用海使用权抵押作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公益事业用海使用权抵押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那么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首先,要得到登记机关的认可。金融机构在确定用海项目为公益性用海后,在签订相关协议前应咨询有权登记机关此项海域使用权可否进行抵押。其次,登记机关允许公益性用海使用权抵押的,要注意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抵押。 《管理规定》第41条中
7、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抵押,但是对新增固定附属用海设施的抵押没有涉及。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进行比较,《物权法》第182条中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而《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那么产生的问题是对于新增固定附属用海设施在海域使用权抵押中该如何处置。《管理规定》第41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第182条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相似,可是并不能说明新增固定附属用海设施不属于抵押财产。对于新增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金融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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