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水利局行政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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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杞县水利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它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收费情况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1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无用水户水利局节水办取水许可证,5年30天5个工作日不收费2县管河道内建设项目采砂、取土、爆破、弃置砂石、排水污口设置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件》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挖、

2、挖筑鱼塘;(三)再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设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项目单位水利局农水股20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不收费-36-3城市规划区内用水指标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河南省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的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

3、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用水户水利局工管股3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不收费-36-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核准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积极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工程设施,期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款所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4、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业主水利局节水办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不收费-36-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

5、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业主水利局节水办3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不收费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项目业主水利局水政股、工管股20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不收费-36-7占用农用灌溉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令);(二)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6、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三)国务院部门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灌排户水利局节水办20个工作日14个工作日不收费8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

7、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项目单位水利局工管股20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不收费-36-行政处罚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

8、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水政水资源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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