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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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   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   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法律文化在立法方面的差异   中国古代在立法方面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即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国家制定成文   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秦朝李斯说得妙:“今天下已定,法令   出一”,[2]法律之能从君主处得以产生。从战国李俚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

2、限制君主的权力,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那些难以遍读的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例如,奴隶制时代,君主个人意志通过誓诰、训、命等形式表达出   来;封建社会皇帝的个人意志体现为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命令,“命曰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   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   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

3、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法律文化在立法方面的差异   中国古代在立法方面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即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国家制定成文   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秦朝李斯说得妙:“今天下已定,法令   出一”,[2]法律之能从君主处得以产生。从战国李俚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那些难以遍读的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例如,奴隶制时代,君主个人意志通过誓诰、训、命等形

4、式表达出   来;封建社会皇帝的个人意志体现为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命令,“命曰   制,令曰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尤其要指出的是,中国在制   订法律时,加入“合人情,顺人心”的非逻辑的分析特征。晁错也说:古圣王治天下,“其为法   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因而很难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例如,希腊的立法工作由“人民大会”这一立法

5、机关负责,人民大会是由每个公民投票选举出来的,它所制订的法律应该是民众意愿的体现。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也不是当时的执政官下令制定的,而是由“平民和贵族推出相等的人数”,“拟定两套对两个等级彼此有利的法律”产生出来的。在这里,法律已不是君主的专宠之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民众组织起来制订法律,因为希望获得有所保障的“法律下的自由”,而不是希望任何强权在破坏法律之时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中国的法律中存在“合人情,顺人心”的部分,那么西方的立法者则非常注重逻析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 二、中国的宗法本位与西方的个人权利中心   法律规范所调

6、整的社会关系,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方面,中国剥削阶级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反映了“私权为公益所掩、个人为社会所化”,“于集体关系中见个人身份,于社会礼仪中寄私人权利”的法律精神。[5]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国统治者一直将政治上的君臣等级体系、家族中的宗亲嫡长制度和经济上的分封继承制度结合为一体,用法律严格维护皇帝为中心的金字塔式家族统治结构。封建法要求“君臣有义,长幼有秩,朋友有信,男女有别”;一人犯罪可能株连全家;赋予家长实施家族习惯法、决定子女婚嫁、调解族人纠纷,等等。在这种

7、法律精神中,绝大多数人的价值尊严、权利自由被剥夺殆尽。相形之下,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许多希腊城帮确立了自由主义的法律原则,通过法律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允许动产不动产自由买卖。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制国家,还赋予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力,完善了公民代表大会制和官吏的普选制、任期制、合议制等奴隶制民主形态。继其之后的罗马将西方个人主义精神进行了系统精确的发挥。将调整个人间财产关系的“私法”从“公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了罗马私法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西方形成了以维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传统,并架起了

8、罗马法通向资本主义法的桥梁。及至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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