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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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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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加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力度,实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规范化,防范土壤环境风险。二、工作目标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范围,落实以防止污染

2、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2021年8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100%落实制度控制措施,2022年11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扩散的地块全面落实工程控制措施。三、责任分工第3页共3页(一)制定管控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规范指导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二)划定管控区域、实施制度控制。地块信息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3、批准;同时书面通知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制度控制,并要求于1个月内将制度控制方案上报区生态环境局,方案提交后2个月内落实制度控制措施及动态监测。(三)实施工程控制。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四个季度的动态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若存在污染扩散,书面通知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立即启动工程控制,并要求于2个月内将经过技术论证的工程控制方案上报区生态环境局,方案提交后4个月内落实工程控制措施。四、任务安排(一)针对我市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进度安排:2021年6月底前,各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完成制度控制方案;2021年8月底前,各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完成制度控

4、制措施落实、管控区域划定及初次动态监测;2022年7月底前,存在污染扩散的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完成工程控制方案编制;2022年11月底前,存在污染扩散的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全面落实工程控制措施。第3页共3页(二)我市新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进度须严格按照责任分工中的时间要求有序开展。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年度监督性抽查工作,核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风险管控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督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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