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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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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城建税征管改革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二十多年来,它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1994年实行新税制改革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城建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规范。 一、现行城建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指的是注册地还是经营地,没有文件明确规定。这
2、个问题在县城、镇、乡尤其突出。例如,某建筑公司注册地在市区,经营地也在市区,均适用7%的税率;若该建筑公司去外县、镇施工,适用注率7%还是5%? 现今经济形势的多样化,异地注册、异地经营现象非常多,因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所在地由于注册地和纳税人经营地不一致,客观上造成各税务机关理解不同,存在一个州或一个地区政策执行不统一,纳税人提出质疑。 征管难度大。城建税是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自94年机构分设以来,因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不同,造成征管上许多矛盾:第一,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建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3、,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即城建税税源。征管环节的交叉,及部门关系、工作协调、信息共享等因素影响,致使城建税及附加流失较大,而地税部门无权对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检查,加大了征管难度。第二,是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也同时享受城建税减免。而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第三,实行定额或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部分地税机关要么违规核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么为规避税收风险,对增值税管户不
4、核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造成城建税征管上的不规范性和税款的流失。 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行城建税只针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基础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此外,城建税还存在收入规模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需求差距巨大,以及城建税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和城市和谐发展的要求。 二、城建税征管改革设想 是简化税种,统一内外税制。不区分内、外资企业,实
5、行普遍征收城建税。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可提高地方政府引进外资、加大市政建设的积极性。 是重新明确计税依据。根据受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建议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避免因物价涨落而带来的直接的负面影响,也符合城建税受益程度与纳税义务相应的设计原则,有利于公平税负,且计算简便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计税依据修改后,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城建职能相适应,把城建税的立法原则落到实处。 实现国地税征管信息共享。即整合征管流程,进一步拓宽计算机管理领域,形成统一的国地税征管网络,充分实现信息情报对接共
6、享。同时加强国地税协作,统一开展税务稽查、税款核定和各专项检查工作,既防止税款流失,也减少重复下户,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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