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警察大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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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司法警察大安全检查自查报告法院司法警察大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近年来,全国法院发生了多起当事人携带各种危险物品冲进法院并造成了伤害后果的恶性突发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使法官的人身安全、法院的审判秩序受到影响,法院形象乃至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加强法院的安检工作就显得尤为突出了,但是在基层法院开展安检工作却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阻力。下面谈谈我院关于加强法院安检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安检工作面临的问题法院实行安检,涉及到诉讼参加人、旁听群众、法官、法警以及安检装备等方方面面,目前在安检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是警力少,缺乏应急能力。大队平时安排2名法警进行安检,加上1名接待的保安;其中

2、1人登记身份、1人观察安检仪,1人进行手工安检,由于来访人员服饰上的金属物件较多,当事人通过安检门时都会发出声响,必须进行人工安检。3人接待不多的当事人时还可以应对,一旦当事人很多时,没有多余的警力维护安检秩序和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   少数被安检人员不予配合,安检法警没处置权。少数当事人来法院,安检法警告知要求进行案件时,不予配合。有的是不知道要求安检,告知后能够接受;有的当事人告知要求安检时,总是牢骚满腹,口出脏言,说就“你们的命值钱、你们这么怕死,安检什么呀”等等,安检法警只能听之,接受委屈,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置。更难以对付的是有些参加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本来是带着仇

3、视的敌对的情绪来参加开庭和旁听的,要求他们进行安检,特别是进行人工安检时,故意刁难,做出安检人员无法接受的行为,而安检法警没权处置。   是有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认为自己是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专业人员,法院对他们也要进行安检,是对他们的不信任,是地位不平等的突出表现。有的甚至认为是对他们人格的污辱,从而不予配合。尤其是一些外地律师认为,在当地进法院不需安检,而进水区法院却要被安检,由于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而产生抱怨。有的还要求法警出示律师需要接受安检的法律依据。业务部门主动与法警大队沟通的较少。业务部门缺乏前瞻性,他们在送达案件材料或与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他们反映情况时,应该是第

4、一时间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容易引起冲突的矛盾从而携带违禁物品,案件是否复杂重大、来院参加旁听的或者诉讼的人可能很多,他们理应及早向法警大队进行通报。但做到这一点的部门很少,使得法警大队不能提前进行预防和进行预案,安检时搞得仓促和被动。   是法警责任心有待加强。法警安检时的责任心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法警存在侥幸的心态,总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或来法院旁听、进行调解、申请执行,不会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法庭,对他们登记个身份,简单检查一下就行,思想比较放松,安全的弦抓得不紧。二是安检时存在偷懒的行为。在安检高峰如上午11点半之前、下午四点半之前,安检法警的心态很认真很紧

5、张,但过了安检高峰时段,心态相对放松。特别是在临近中午午饭和下班时段,不自觉的法警有的会早点回办公室或者到法庭溜达。三是少数法警在安检时,对待来访人员不能礼貌待人,有时存在态度生硬的行为,有时进行搪塞推诿,不能正确回答他们的咨询。 二、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过对司法警务实践的分析,产生安检问题的原因诸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随着法院处理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加大,新类型案件增多,而新法律的出台又往往滞后,要解决的新问题始终处于探索之中。且法律不是包治社会“百病”的灵丹妙药,不是任何矛盾纠纷都能通过法院来解决的,有些“诉讼请求”不是现有法律和诉讼所能规范的。造成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安全防

6、范措施产生误解。二是当前法院向群众宣传安检目的、意义,以及重要性和紧迫感的力度不够,且还处在法院一家宣传的“单打独斗”阶段,因而安检工作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有的领导对安检工作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不多。四是对律师进法院是否要安检,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缺乏统一的规范。三、解决安检问题的对策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权司法警察为维护审判场所的秩序,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公开安全检查的职务行为。由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司

7、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不仅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而且是人民法院权威的一种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安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院《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为此,在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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