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扑救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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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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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火灾扑救的几点思考1对扑火要讲经济效益的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渐形成,森林防火战线正由扑火不惜一切代价的消耗,向要讲经济效益方面转变。一个时期以来,不论是科研单位,还是各级防火部门在实践中得到这样一个共识:扑火要讲经济效益。然而,怎样讲经济效益,的确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我们认为扑火不注重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1主观原因   大兴安岭“5.6”大火之后,人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把森林防火工作提到了“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这样一个高度来

2、认识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必须把它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和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下,各级领导和从事防火具体工作的同志在极大的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科学的林火管理知识和经验,必然认为有火必成灾,有火就是过,有过必然要承担责任。多年来,只有因为发生火灾受到处分的,而没有因扑火指挥不利,盲目上人、上设备,造成巨大损失而受到处分的。因此,一旦发生山火,考虑政治上的影响多于经济成分,于是见火就打,搞人海战术,在客观上形成了似乎上的人越多,说明组织越得力,领导越重视,承担的责任就越小这样一种不正常现象,这

3、是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的主观因素。 1.2客观原因   由于我国森林覆盖率低,可采用资源少,不管什么样的火都得扑救,对火的两重性缺乏深层次的理解,甚至搞不清哪些是对森林有益,可以因势利导地加以利用的火,那些是对森林有害,必须全力以赴进行扑救的火,形成了只要是火就不惜一切代价,一律歼灭的习惯。鉴于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提高对林火的科学认识。森林防火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林火管理来达到保护森林的目的。林火的发生是森林维持其平衡的自然规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森林是离不开火的。因此,没有必要“谈火色变”。我

4、们工作的重点是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森林资源损失,但要保证林地绝对不着火,显然是违背了火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因子这一客观事实。有人认为,火发生后如不及时扑救,会越烧越大,损失也越大,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火的发生、发展有其自然规律性,是可以认识的。造成林木损失大小主要表现在火强度大小,一般说高强度地表火对林木危害很大;中强度地表火具有一般性危害;低强度地表火对森林利大于弊,甚至无害有利。而林火强度是由林地类型,可燃物载量、结构和含水率以及天气条件决定的。因此预测林火强度和趋势是指挥扑火的先

5、决条件,林火规律和一切事物一样,都具有其客观规律性,因此是可以预测、可以认识的。只有科学的利用火,认真的研究林火的两重性,掌握其内在规律才能达到趋利避害,减少或避免扑火工作中的盲目性,真正保护森林资源。   要算经济帐。发生林火后,首先要考虑林分结构。对于人工中幼林或抚育后的天然中幼林及经济价值较高的成过熟林,在高火险天气下发生的林火,要不惜一切代价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火扑灭;对于经济价值低或没有多大经济价值的林分,只要在保护好村屯及公共设施的前提下,实行一定范围的控制,利用天然或原已形成的人工阻隔带,使其自

6、然熄灭就可以了。其次是在有价值的林内,要考虑气候、地理位置等条件,如果林火发生在早春或深秋,气温较底,火强度小,经过实地踏查,确认对森林构不成危害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控制,并适当利用迎面火烧除林内可燃物,使其自灭。第三,扑救山火应以专业队伍为主,指挥应以发生山火的单位为主,一般不需要外援,如确需外援时,也应该由发生山火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地点、运输方式、扑火机具及车辆等,再由上级部门同意调度。尽量避免长途跋涉,劳师动众和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第四,根据黑龙江省森保所的研究成果,林火强度对林木生

7、长的效应具有规律性,通过火强度就可以较准确地判断林木的伤亡状况,因此在扑火时就可以根据火焰高度推算出火强度,并用来判断其对林木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从而决定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要打破一些固定的防火模式。不注意投入产出比和不讲经济核算,轻防重打,不着火投入难,一着火舍得花钱的模式;死看死守的防火模式,应大力推广林内外计划烧除和实施可燃物管理工程;主观臆断,谈火色变,有火即是害,小火当大火打的模式。扑火指挥要深刻了解火利和火害的两重性,学会火害变火利的辨证法。 2对森林火灾等级定性问题的思考   按照森林

8、防火条理的规定,以森林受害面积的大小来确定火灾的大小,但对受害的程度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地均把林地过火面积作为受害成灾面积统计上报,显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森林的真正受害程度。我们认为过火不等于或不完全等于受害,对于中幼林地,烧死的株数多,不等于影响该林分的郁闭度。在发生大面积林火后,应把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成灾面积区别开来。以烧死株数确定森林受害程度时,应把未抚育的中幼林、经过抚育的中幼林、成过熟林区分别对待。国家应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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