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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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

2、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坤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

3、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6-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

4、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要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省、地、县

5、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6、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将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工时间、水份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

7、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的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根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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