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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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关于本合同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合同构成6.3被保险人变动1.2投保范围6.4年龄错误1.3合同成立与生效6.5地址变更6.6失踪处理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7争议处理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保险责任7.1意外伤害2.4责任免除7.2酗酒7.3猝死3.如何交纳保险费7.4毒品3.1保险费的交纳7.5酒后驾驶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投保人权利7.7无有效行驶证4.1合同内容变更7.8精神疾病4.2投保

2、人解除合同7.9潜水7.10空中运动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1攀岩5.1受益人7.12探险5.2保险事故通知7.13武术5.3保险金申请7.14特技表演5.4保险金的给付7.15战争5.5诉讼时效7.16军事冲突7.17暴乱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8现金价值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9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本合同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3、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

4、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相同,各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也相同。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5、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若施工工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7.1),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伤残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

6、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7、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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