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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修订)yj》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觅法网】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2590/law_4638244689.shtml法律法规>法规导航>地方法规>安徽省>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名称】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颁布日期】2004-06-26【实施日期】1996-09-01【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造地费”修改为“开垦费”。三、将第二十三条“确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
3、区耕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给予补偿。每年补偿标准按该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至使用期满。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耕种条件,及时归还原使用者。”删去。四、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删去。9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4、。”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划定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5、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
6、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9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农业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7、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第二章 划
8、 定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逐级分解下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具体保护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麻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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