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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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强科技研发投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效的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体制和机制,特设立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第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第三条 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的原则。第四条 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当年研发

2、经费支出情况,向区科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

3、试等费用;(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六)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一)企业的开办费用;(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五)广告和销售费用;(六)行政办公开支。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市、区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

4、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多为30万元,市级自主创新型企业最多为50万元。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填写《朝阳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企业当年研发项目的度审计报告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当年的纳税证明。第九条 区科委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

5、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专项审计企业名单。第十一条  由区科委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区科委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区科委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资金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区企业研发

6、项目投入资助计划,并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按科技经费管理程序拨付资助资金。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

7、或者仲裁的;(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第十五条 区科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专家从企业的经营状况、科研能力、科研投入、知识产权、纳税、创造就业、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区科委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第十

8、七条 区科委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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