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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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草案)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正文依据和参照第一条为加强庭院绿化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结合本市实际。修改:1.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2.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庭院绿化的管理(保护)。第二条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庭院的绿化。修改: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单位、居民住宅区等庭院的绿化。庭院是

2、指建筑物前后左右或被建筑物包围的场地通称为庭院。第三条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负责本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庭院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修改: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3、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庭院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修改后施行)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第五条庭院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提倡利用

4、庭院空间发展垂直绿化。修改:1.庭院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2.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3.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4.提倡利用庭院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五条结合本市实际。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依法确定其庭院绿化用地。第六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第七条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标

5、准执行:(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二)医院不低于45%;(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厂不低于40%;(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第七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二)医院不低于45%;(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0

6、%;(六)大中型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不低于20%。(七)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7、。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第八条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除第一款以外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其产权单位承担;居民区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修改:新建工程项目的庭院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其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居民住宅区庭院的绿化改造费用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8、》第十七条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第九条单位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居民区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第九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承担费用并委托专业绿化队伍负责管理养护。(二)居住区绿地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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