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ID:7276700

大小:42.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2-10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_第1页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_第2页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_第3页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_第4页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

2、)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居住人员符合《浙江省居

3、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第八条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三)居住人员登记表。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一)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二)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五)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

4、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一)取得普通《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二)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劳动贡献特别大、创新成果多、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荣获县以上先进称号或相关荣誉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第十一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二)与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居住证申领表。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工作。公

5、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及发证工作,专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并经公示后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受公安派出所委托受理居住证申领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三章相关管理第十三条已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离开设区的市

6、所辖区域到外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以内办理延期审验手续,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有效期满5年的,应当换领居住证。第十五条居住证有效期内,姓名、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动的,居住人员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居住人员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或补领居住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7、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浙江省居住证》:(一)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三)持有人有违法生育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四)其他应注销的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后,居住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第十九条居住证延期审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附件1(见附件)附件2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1、编号:是居住人员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居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2、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人员、出租人、被携带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3、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