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定居事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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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赴港澳定居事项办理指南赴港澳定居之一——夫妻团聚类(可偕行子女)服务对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办理地点: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七条。申报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5、交验结婚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属于偕行子女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子女与

3、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受理审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二)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

4、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三)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收费标准及依据:

5、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计价格[2002]1097号第二条)。联系电话:0519-819949445赴港澳定居之二——子女照顾父母类服务对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办理地点: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七条。申报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

6、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5、交验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7、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以及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受理审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二)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

8、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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